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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蹤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的方法
失蹤24小時,可立即報案協尋!
當家人走失時,您應儘速向當地警察局報案。在24小時內,因走失者的行程不致太遠,且衣著及身上所攜帶物 件、特徵、髮型均易辨識,是尋獲的最佳時機。
向警察局或各單位尋求協尋時,務必提供詳盡而完整的資料。
如:走失時的穿著、髮型、血型、年紀、性別、身高、有無明顯特徵等。以 及附上清晰可辨之照片,以利協尋工作之進行。
家屬可自行進行之協尋管道
1.廣播媒體:警察廣播電台(02)2388-0066。
2.有線電視台:透過當地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,請求協助。
3.警察局、醫院:當地各醫院急診、警察局、分駐派出所詢問,或提供照片以供辨識
家屬辦理失蹤、行方不明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步驟:
一、失蹤人的家(親)屬持相關證件(報案人及失蹤人的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駕照、學生證………等),向警察所、分駐(派出)所報案(撤銷)。
二、繳交最近相片1~2張(無相片不可勉強)及戶口名簿。
三、轄區派出所受理並填具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。
四、由派出所警員開具報案證明,將受理表傳真至總局勤務中心輸入電腦協尋或撤銷協尋。
五、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乙件送。
六、轉轄區分局及戶政事務所。
*辦理撤銷查尋免繳證件與照片。